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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甘薯创新团队到邹城、泗水等地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产学研深度融合 打造牛产业“芯”动力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竞争性磋商性公告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济宁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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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甘薯创新团队到邹城、泗水等地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1月29日-2月4日,我院甘薯创新团队到邹城、泗水、汶上等地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甘薯创新团队及示范县技术骨干先后来到济宁泽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华农薯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金藤薯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城灵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海波薯业有限公司、山东新锄禾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山东邹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张庄镇东北洼村集体领办合作社的甘薯育苗基地,开展了甘薯产业调研及保护地育苗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实地察看了有关种苗企业脱毒实验室、种苗繁育温室、甘薯扩繁基地及贮藏保鲜库,对企业技术人员提出的甘薯脱毒快繁技术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与细致讲解,并对参与山东省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的示范推广主体进行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经调研,各新型经营主体冬暖式棚内薯苗生长正常,基本未受低温影响;建议加强育苗期管理,及时根据天气控制好棚内温湿度,并清理有病毒症状的薯苗、薯块及杂草等,做好白粉虱和蚜虫的预防工作。 此次技术服务活动实地调研了2026年济宁甘薯产业现状,了解了企业在生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解答了企业的技术问题,奠定了今年协同推广项目的开展基础,受到了新型经营主体的一致好评。 (生物技术研究所 供稿)
[2026-02-06]
产学研深度融合 打造牛产业“芯”动力
山东省牛产业技术体系济宁试验站十四五期间本着“科技赋能、提质增效”的原则,大力助推济宁市牛产业发展。为践行科研为民宗旨,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市场应用”的完整闭环,1月21日牛试验站联合康华乳业有限公司试验示范基地,在省运会指挥中心开展乳制品主题公众科普品鉴活动。本次活动将试验站成果宣传、牛奶科普宣传与品鉴体验相融合,活动现场不仅有品鉴,更设立了简易科普展板,试验站成员用通俗易懂语言,向公众讲解普及乳制品的营养构成与科学选购知识等,赋予了品鉴活动深厚的科学内涵,实现了产业与生活的无缝衔接。 本次品鉴活动是省牛产业技术体系济宁试验站创新科普形式、履行社会责任的一次成功实践。活动不仅普及了乳制品营养知识,也搭建了科研机构与社会公众直接沟通的桥梁,实现了科学传播与社会服务的双赢。今后牛试验站将继续探索更多元、更有效的科普活动模式,将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公众可感、可知、可用的健康生活指导,为济宁市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科技动能。 (畜牧兽医研究所 供稿)
[2026-01-23]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docx
[2026-01-19]
竞争性磋商性公告
山东正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委托,就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进行采购,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编号:SDZJ-2025-S0112 2、项目名称: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 3、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土地面积东西长266米,南北长177米,地界东临生产路,西临济岱路,南临大棚基地,北临农田路,土地面积64.9亩,房屋32间(占地3.5亩),计价租赁土地面积61.4亩。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内容。 4、采购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5、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本次采购总预算:1万元,拟采购1家供应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满足本项目评估能力的供应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 3、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及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4.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采购项目的报价资格; 6、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7、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 8、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1月04日—2026年01月09日17时00分 2、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供应商携带以下文件领取采购文件,标书费200元,售后不退: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房地产评估资质及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原件); (4)以上材料另附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同时提供。 四、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6年01月16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联通公司西邻三楼会议室 五、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6年01月16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联通公司西邻三楼会议室 六、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孔主任 电话:18953722916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电话:15650377557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门户网站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 2026年01月04日
[2026-01-04]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2024年7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并公布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是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结算科研项目经费等。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第九条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财物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代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无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每次领用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办理或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单位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交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情况。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开具其他暂收款、代收款等其他类项目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收款项目具体内容。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票据填开信息含义及内容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职权变更等,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审验核销,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退回或核销。 第二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入账归档。 第五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工作,单位不得自行核销、销毁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纸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完毕,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应的《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财政部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核销、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发现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53号)同时废止。 计划财务处 (c)版权所有: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电话:0537-2033758 地址:济宁市北郊济岱路9号(c)备案/许可证编号:鲁ICP备16006611号-1
[2025-11-05]
关于转发济宁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2024年7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并公布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是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结算科研项目经费等。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第九条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财物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代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无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每次领用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办理或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单位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交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情况。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开具其他暂收款、代收款等其他类项目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收款项目具体内容。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票据填开信息含义及内容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职权变更等,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审验核销,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退回或核销。 第二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入账归档。 第五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工作,单位不得自行核销、销毁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纸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完毕,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应的《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财政部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核销、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发现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53号)同时废止。 计划财务处
[2025-11-05]
2024年度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单位决算
2024年度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单位决算.pdf
[2025-09-26]
小麦新品种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公告
小麦新品种济儒麦20、新品系济农CH704均是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育成的小麦新品种、品系。济儒麦20于2022年通过山东省审定,2025年2月通过国家黄淮北片水地组初审。小麦新品系济农CH704于2023年参加济宁市品比试验,并被推荐参加2024-2025年度山东省高肥组区域试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我院将对小麦新品种济儒麦20山东省、山西省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权及小麦新品系济农CH704审定后的山东省内的生产经营权进行转让。现将转让信息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公告期15天,请有购买意向者积极联系。 联系人:韩团结;王霖 联系电话:13355375129;13153703729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9号 2025年6月16日
[2025-06-16]
小麦新品系济农17213(审定后)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公告
小麦新品系济农17213于2024年完成山东省强筋组试验,2025年有望通过审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我院将对小麦新品系济农17213审定后的山东省区域内及国家黄淮北片的生产经营许可权进行转让。现将转让信息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公告期15天,请有购买意向者积极联系。 联 系 人:韩团结 王霖 联系电话:13355375129 13153703729 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9号 2025年5月19日
[2025-05-19]
大豆新品种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公告
大豆新品种山宁33、山宁36、山宁41均是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育成的大豆新品种,其中山宁33、山宁36均已通过审定,山宁41已通过初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我院将对三个新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权进行转让。现将三个新品种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信息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公告期15天,请有购买意向者积极联系。新品种具体情况见下表: 联 系 人:韩团结;周延争联系电话:13355375129;13964926355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9号 2025年4月29日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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