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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25年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产学研深度融合 打造牛产业“芯”动力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竞争性磋商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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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25年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济宁市分院)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北郊济岱路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现代农业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承担农牧业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种质资源收集和利用、科技交流合作、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培养高层次农技人才;为农业领域重大灾害防控及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法定代表人:任艳云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0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济宁市乡村振兴局、济宁市畜牧兽医局) 二、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法人年度报告公开信息 2025 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强市建设的攻坚之年,也是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深耕农业科技创新、赋能乡村振兴的奋进之年。一年来,市农科院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锚定 “走在前、勇争先” 总定位,紧扣 “三农” 工作重心,聚焦种业振兴、粮食安全、农业绿色发展等核心任务,统筹推进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人才培育与党建引领,全院各项事业稳步发展,为济宁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坚实科技支撑。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一)强化理论武装,把准政治方向。严格落实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化、常态化建设要求,坚持 “第一议题” 制度,每月开展 1 次党委集体学习,全年召开党委会议 22 次。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宣讲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牵头编制院 “十五五” 规划,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党委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与支部学习,推动理论学习入脑入心、落地生根。 (二)严守政治规矩,强化政治引领。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穿科研工作全过程。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以政治引领带动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农科院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高质量发展。 (三)抓实意识形态,守牢思想阵地。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全年专题研究 2 次,研判苗头性问题,11 月召开全院科级以上干部意识形态工作会议。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制度,加强官网、微信公众号阵地管理,全年发布宣传信息 120 余条,无不良信息传播。开展保密培训、意识形态专题教育及知识测试,引导干部职工抵制错误思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科普宣传 20 余次、志愿服务 15 次,覆盖群众 3000 余人次。 二、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一)品种选育成效显著,种业成果丰硕。聚焦小麦、玉米、大豆、花生、甘薯等主导产业,强化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与创新,育成一批高产、优质、抗逆新品种。2025 年新审定品种 7 个,数量居全省地市农科院首位,其中国审小麦品种 2 个(济儒麦 20、济儒麦 999)、省审品种 5 个(大豆山宁 41、小麦济农 18P126 等),13 个品种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拟授权,种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技术研发多点突破,成果转化提速。全年获各级科技奖励 12 项,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30 余篇,出版农业科技著作 1 部,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1 项、省地方标准 3 项、团体标准 1 项。与 20 余家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 12 项,联合攻关 8 个项目,培养科研人才 15 名;与山东农业大学深化校院合作,共建大豆产业研究院取得系列成果。“鲁西南夏玉米提质增效栽培技术” 等 8 项技术入选济宁市农业主导技术。转让 9 个新品种生产经营权,实现收入 160 万元,与 15 家龙头企业共建研发中心 3 个、示范基地 8 个,联合解决技术难题 20 余个。 (三)重大项目攻坚发力,平台建设升级。新申报各类课题项目 26 项,2 个项目入围山东省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榜单。成功获批农业农村部济宁野外综合科学观测站、济宁市农民教育类专业培训基地,升级科研基地,新增仪器设备 30 台(套),科研基础条件大幅改善。承办全国、区域性学术会议 4 次,300 余名专家参会,提升济宁农业科技全国影响力。 (四)极端天气应急攻坚,保粮成效显著 面对夏季高温、秋季连阴雨极端天气,第一时间组建专项攻坚团队,聚焦小麦茎基腐病防控、甘薯病毒病综合防控、玉米密植高产等 “卡脖子” 技术集中攻关,快速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多渠道开展技术服务,累计挽回粮食损失 5000 余吨,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五)科技服务精准滴灌,助农增收实效 组建 10 个科技服务团队,分片包联 12 个县(市、区),开展 “智汇春耕” 等活动 85 场次。聚焦金乡大蒜、鱼台毛木耳等特色产业,提供全产业链技术服务,建立绿色种植示范基地、制定标准化生产规程。全年开展技术培训、田间指导 150 余场次,培训农民 5000 余人次,发放资料 10 万余份,建成良种繁育与示范基地 1.6 万余亩,解决生产难题数百个。编写《身边的农作物百科科普读本》12 本 30 余万字,即将印刷发行。 (六)绿色发展纵深推进,生态效益凸显 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 30 余万亩、农药减量控害技术 25 余万亩,减少化肥使用 1500 余吨、农药 80 余吨,建成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基地 5 个。在梁山沿黄乡镇建设 200 亩甘薯、玉米示范基地,示范推广高产栽培与生态种植技术,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七)定点帮扶持续发力,民生福祉提质 选派 10 名科技特派员驻点帮扶脱贫村,建设良种繁育田与示范基地,带动脱贫户户均增收 2000 元以上。赴第一书记帮扶村走访慰问 200 余户,解决实际困难 10 余件;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3 次,开展科普进校园、进乡村活动,覆盖师生群众 500 余人。组织职工体检、运动会、读书交流等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归属感。 (八)安全底线牢不可破,保障体系完善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层层压实 “一岗双责” 与各处所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宣传教育与设备保障,全年开展安全专题培训 2 次,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院科研生产平稳有序。 三、党建工作情况 (一)压实治党责任,筑牢廉政防线 院党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落实 “一岗双责”。广泛开展廉政谈心谈话 80 余人次,召开全面从严治党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并签订责任书,开展廉政检查 4 次,紧盯科研经费、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组织警示教育 2 次,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二)建强基层组织,党建品牌提质 立足 “农科先锋 服务三农” 市级优秀党建品牌,推进支部标准化建设,打造标准化党员活动室,严格落实 “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制度,全年开展 “三会一课” 48 次、主题党日 24 次。与济宁技师学院开展支部共建活动,1 个党支部获评市直机关 “四强党支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2 名,持续增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力。 (三)强化作风建设,涵养清风正气 弘扬科学家精神,引导科研人员紧扣国家战略与产业需求开展科研,恪守严谨治学态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简化科研项目申报、经费报销流程,推行 “一站式” 服务与网上报销,健全数据审核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与回避制度,加强廉洁家风建设,以优良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四)拓展党建覆盖,凝聚发展合力。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组织党员干部深入乡村开展技术服务。全年开展党支部共建4次,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和文明城市创建。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党建信息50余条,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凝聚全院发展合力。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编制数:113人 实有在编人数:131人
[2026-03-19]
《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6】8号),现将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分工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含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本通知所称继续教育专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完成信息采集。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必要条件。 四、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加强对网络教育课件和面授教育课程的审核把关,不得将会计考试培训课程以及内容陈旧、错误的课程纳入继续教育,保证课程质量。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课件进行抽查,对于课件质量差、内容陈旧、与现行制度准则等规定不一致的,将责成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1、网络教育。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可在以下两家培训网站中选择一家进行注册学习:山东财经大学山财培训网(https:/www.training.sdufe.edu.cn/)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https:/lce.esnai..net/index.html#/)。各县(市、区)会计人员请根据本人信息采集所属地,关注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并从名单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注册学习。具体安排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面授教育。中央、省驻济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一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统一登记。参加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于完成次日自动对接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没有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个人申报一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个人申报路径: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 六、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对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做好继续教育备案、登记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等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严格课件和学分管理,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来自:济宁市财政局
[2026-03-10]
关于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2026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月25日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手机App操作指南如图所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03-10]
产学研深度融合 打造牛产业“芯”动力
山东省牛产业技术体系济宁试验站十四五期间本着“科技赋能、提质增效”的原则,大力助推济宁市牛产业发展。为践行科研为民宗旨,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市场应用”的完整闭环,1月21日牛试验站联合康华乳业有限公司试验示范基地,在省运会指挥中心开展乳制品主题公众科普品鉴活动。本次活动将试验站成果宣传、牛奶科普宣传与品鉴体验相融合,活动现场不仅有品鉴,更设立了简易科普展板,试验站成员用通俗易懂语言,向公众讲解普及乳制品的营养构成与科学选购知识等,赋予了品鉴活动深厚的科学内涵,实现了产业与生活的无缝衔接。 本次品鉴活动是省牛产业技术体系济宁试验站创新科普形式、履行社会责任的一次成功实践。活动不仅普及了乳制品营养知识,也搭建了科研机构与社会公众直接沟通的桥梁,实现了科学传播与社会服务的双赢。今后牛试验站将继续探索更多元、更有效的科普活动模式,将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公众可感、可知、可用的健康生活指导,为济宁市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科技动能。 (畜牧兽医研究所 供稿)
[2026-01-23]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docx
[2026-01-19]
竞争性磋商性公告
山东正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委托,就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进行采购,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编号:SDZJ-2025-S0112 2、项目名称: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 3、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土地面积东西长266米,南北长177米,地界东临生产路,西临济岱路,南临大棚基地,北临农田路,土地面积64.9亩,房屋32间(占地3.5亩),计价租赁土地面积61.4亩。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内容。 4、采购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5、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本次采购总预算:1万元,拟采购1家供应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满足本项目评估能力的供应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 3、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及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4.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采购项目的报价资格; 6、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7、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 8、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1月04日—2026年01月09日17时00分 2、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供应商携带以下文件领取采购文件,标书费200元,售后不退: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房地产评估资质及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原件); (4)以上材料另附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同时提供。 四、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6年01月16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联通公司西邻三楼会议室 五、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6年01月16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联通公司西邻三楼会议室 六、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孔主任 电话:18953722916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电话:15650377557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门户网站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 2026年01月04日
[2026-01-04]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2024年7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并公布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是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结算科研项目经费等。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第九条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财物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代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无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每次领用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办理或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单位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交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情况。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开具其他暂收款、代收款等其他类项目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收款项目具体内容。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票据填开信息含义及内容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职权变更等,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审验核销,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退回或核销。 第二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入账归档。 第五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工作,单位不得自行核销、销毁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纸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完毕,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应的《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财政部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核销、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发现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53号)同时废止。 计划财务处 (c)版权所有: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电话:0537-2033758 地址:济宁市北郊济岱路9号(c)备案/许可证编号:鲁ICP备16006611号-1
[2025-11-05]
关于转发济宁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2024年7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并公布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是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结算科研项目经费等。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第九条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财物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代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无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每次领用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办理或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单位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交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情况。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开具其他暂收款、代收款等其他类项目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收款项目具体内容。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票据填开信息含义及内容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职权变更等,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审验核销,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退回或核销。 第二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入账归档。 第五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工作,单位不得自行核销、销毁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纸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完毕,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应的《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财政部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核销、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发现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53号)同时废止。 计划财务处
[2025-11-05]
2024年度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单位决算
2024年度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单位决算.pdf
[2025-09-26]
小麦新品种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公告
小麦新品种济儒麦20、新品系济农CH704均是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育成的小麦新品种、品系。济儒麦20于2022年通过山东省审定,2025年2月通过国家黄淮北片水地组初审。小麦新品系济农CH704于2023年参加济宁市品比试验,并被推荐参加2024-2025年度山东省高肥组区域试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我院将对小麦新品种济儒麦20山东省、山西省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权及小麦新品系济农CH704审定后的山东省内的生产经营权进行转让。现将转让信息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公告期15天,请有购买意向者积极联系。 联系人:韩团结;王霖 联系电话:13355375129;13153703729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9号 2025年6月16日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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