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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济宁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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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食糯玉米新组合—济糯23实现成果转让
为充分发挥济宁区位优势、光温资源、现代农业科技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优势,加快鲜食玉米育、繁、推、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创新应用和发展,4月12日,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和嘉祥九州耕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鲜食糯玉米新组合—济糯23品种生产经营权签订转让协议。 “济糯23”由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玉米研究所自主育成,该组合目前已完成山东省鲜食玉米试验程序。在科技管理、推广和种业企业的共同参与和推动下,该品种以10万元的价格成功实现成果转化,由嘉祥九州耕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向国内市场。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育出好品种是第一步。“济糯23”口感软糯带甜,具有外观好看、口感好、产量高、适应性广的特点,亩产鲜果穗可达900公斤以上,经过保鲜加工后可周年供应市场。 通过此次品种权转让和科企紧密合作,能够提高济宁农科院济糯系列品种选育示范、高质高效绿色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加强品牌建设,增加农户种植效益,扩大企业生产潜能和利润,促进鲜食玉米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提高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玉米所 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中心 供稿)
[2022-04-14]
关于继续开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常态化申请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因升级维护需要,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云平台暂停一段时间。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就重启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常态化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项目类别 省基金申请实行依托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制。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含中央驻鲁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的正式全职科研人员。强化应用导向,鼓励支持成长型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全职科研人员申请。 2.项目申请人同一申请年度仅限申请1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3.根据《省科技计划限项申报规定》,有2项及以上在研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有3项及以上在研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的,不得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主要参与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前三位科研人员。 4.连续两次申请省自然基金未获得资助的,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5.省和国家基金项目应结题未结题、延期结题和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暂停省自然基金项目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以获得国家基金委相关学部盖章结题证明通知材料为准。该通知发布之前,属于正常结题范畴的,已完成结题报告提交并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的可以申请。 6. 已申请2022年度项目的建议待立项信息明确后再行决定是否申请。 7.执行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其他限项规定要求。 (二)项目类别及具体要求 省自然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按照突出原创(0到1)、聚焦前沿、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等不同的科学问题属性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1.青年基金。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一桶金”作用,支持35周岁(女性38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该类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项。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资助的负责人不得申请。 具体要求:申请人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所需的基本能力和条件。 符合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要求,毕业于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机构(按最新版本)的博士,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2020年8月12日)首次全职来鲁创新创业的,申请“直接给予”申请方式的,须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博士毕业1年以上签订工作合同的还需提供空档期非在鲁工作(学习)证明。国外(海外)留学或工作来鲁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国外(海外)工作证明。依托单位应加强审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核实,根据情节严重将取消申请人当年(当批次)申请资格或限制申请资格3年。全职博士后在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时,应作出承诺,保证在站周期能覆盖青年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且获得资助后不得变更依托单位。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报设站单位备案留存,并上传省自然基金申请系统。已经签订不满3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博士后,经与设站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重签或补签劳动合同,确保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身份进站的全职博士后,如在站期间变更身份为“在职人员”的,应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请该项目,并尽快向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报备身份变更信息。 扩大省青年基金项目支持范围,符合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要求,附件中所列的高校博士毕业生,于2021年11月10日(政策生效日期)之后首次全职来鲁创新创业的,可参照申请“直接给予”申请方式,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面上项目。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瞄准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该类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项。 具体要求: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执行期结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3.省优秀青年人才基金(简称“省优青”)。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经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38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为培育有望冲击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及其他更高层次基金做储备。该类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项。 具体要求: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或女性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2020年8月12日)申请国家优青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含海外优青获得者)、省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含省海外优青)、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不得申请。 4.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简称“省杰青”)。支持40周岁以下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有望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资助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该类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项。 具体要求: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2020年8月12日)申请国家杰青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的获得者不得申请。省优青获得者在项目执行期的第一、二年不得申请。 二、申请方式及时间 (一)项目申请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在线填报,使用省政府统一服务门户注册的个人账号进行网上申请。 (二)2022年12月5日16:00前申请的项目,作为2023年省基金项目汇总评审;该时间点之后申请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评审。 (三)列入2023年省基金项目,单位审核提交及主管部门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16:00,逾期无法审核提交。 (四)请依托单位于2022年12月12日前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相关模板下载地址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bzzx/1558.jhtml,申请书模板仅供参考,以系统填报为准)加盖公章后寄送至我办(邮寄时以邮戳为准)。 三、注意事项 1. 当前已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待立项结果确认后再行申请。 2. 已申请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建议待结果确认后对照规定条件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 省优秀或省优青(海外)视为同一类别项目,请勿重复申请。 4.改革省优青、省杰青评审方式,围绕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省战略需求进行“揭榜”攻关,既鼓励自由探索更注重目标导向;既关注申请人已有工作基础,也关注申请项目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重大“卡脖子”技术堵点、难点等预期绩效。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302室 邮编:250101 业务咨询电话:0531-51751109,51751105 技术支持电话:0531-51751080 附件: 扩大省青年基金项目支持范围高校名单(共179所) 附件下载: 扩大省青年基金项目支持范围高校名单(共179所).pdf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31日
[2022-04-08]
关于征集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服务团建设意向的函
各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32号)文件要求,在2021年全省组建75个山东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服务团(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的基础上,今年我省拟再针对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科技需求组建一批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请各市科技局对全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创新需求进行摸底调研,加强顶层设计,找准工作着力点,谋划建设一批真正能够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服务团,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2.新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不得与2021年服务团建设方向重复,推荐数量根据地方实际掌握,数量不限。 3.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成员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基层管理经验,能够涵盖产业链条重点环节。团长还须具备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派出单位要以省、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为主。人员不与2021年产业服务团重复。团长单位要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的本市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能够为服务团开展基层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承接服务团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 4.请各市科技局编制《山东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服务团组建工作方案》(提纲附后),填报《山东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服务团组建意向表》,于4月8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黄德华 武军 刘林 喻红华 联系电话:0531-51751282 51751283 51751166 66655252 邮箱:huangdehua1994@163.com 附件1.山东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服务团组建需求编制提纲.docx 2.山东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服务团组建意向表.docx 省科技厅农村处 省创发院社会中心 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 2022年3月30日
[2022-04-04]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五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九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计划财务处 供稿)
[2022-03-29]
关于2022年度征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专家及在库专家更新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科技工作者: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1〕9号)要求,现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各领域科技专家,并对已在库专家进行信息更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条件 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技术研发类专家、产业管理类专家、财务金融类专家、其他专家等四种类型。入库专家应满足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积极鼓励具备评审英文项目能力的专家和符合条件的女性科技人才申请入库。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5.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专业条件 1.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2.产业管理类专家。应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3.财务金融类专家。应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二、征集方式 专家库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全流程网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山东省科技专家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expert/,或者访问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点击网上大厅——人才——山东省科技专家管理系统。 (一)省内专家入库采用专家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核推荐的方式。 (二)省外专家入库采用单位书面推荐的方式。 三、操作流程 (一)省内专家申请入库操作流程 1.山东省内个人、单位用户需先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上进行注册(网站:http://zwfw.sd.gov.cn/JIS/front/login.do?uuid=i96t2fdeyvjdgotourl=),获取个人账号、单位(法人)账号。已注册用户可通过原账号直接登录科技云平台。 2.专家访问科技专家管理系统,在“个人与单位登录”入口输入个人账号登录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3.单位访问科技专家管理系统,在“个人与单位登录”入口输入单位(法人)账号登录系统,进行审核和推荐。 4.省科技厅统一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专家本人。 (二)省外专家入库操作流程 1.省外专家所在单位汇总专家信息,填写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发送至kjtcloud@shandong.cn。 2.科技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分配专家账号和密码,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专家本人。 3.省外专家访问科技云平台,在“主管部门、管理者与省外专家登录”入口,使用系统分配的账号登录科技专家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4.省科技厅统一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专家本人。 四、在库专家信息更新 省科技厅根据《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1〕9号)对原在库专家进行了筛选,专家管理系统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有关专家进行信息更新。 (一)省内专家收到提醒短信后,使用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注册的个人账号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完善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单位无需审核。 (二)省外专家收到提醒短信后,按照短信中的登录账号及密码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完善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入库专家至少选择一种专家类型,最多可同时选择四种类型。专家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专家所在单位应做好组织和服务,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入库专家年龄已满6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将其予以出库。 六、征集时间 本次专家集中征集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此次集中征集后,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对专家的入库申请进行集中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七、联系方式 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0531-51751325 省科技厅规划处:0531-51751077 系统支持:0531-51751080 电子邮箱:kjtcloud@shandong.cn 附件: 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省外专家入库推荐汇总表 附件下载: 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省外专家入库推荐汇总表.docx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2日
[2022-03-28]
小麦新品种“济儒麦19”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公告
小麦新品种“济儒麦19”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育成的小麦新品种,2021年通过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编号为鲁审麦20210012,已申请植物权新品种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成果转化和公开交易,我院将采用网上公告、会议竞标的方式对小麦新品种“济儒麦19”的生产经营许可权进行转让。现将该品种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信息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公告期15天。 联 系 人:韩团结;王霖 联系电话:13355375129;13153703729 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9号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2年3月16日
[2022-03-16]
大豆新品种“山宁23”、“山宁30” 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公告
大豆新品种“山宁23”、“山宁30”均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育成的大豆新品种。山宁23于2018-2020年参加国家夏大豆黄淮海南片区域试验和产试验,试验结果达标,通过国家审定,于2021年12月份发布审定公告,审定编号为:国审豆20210056,已申请植物权保护;山宁30于2018-2020年参加国家夏大豆黄淮海中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结果达标,通过国家审定,于2021年12月份发布审定公告,审定编号为:国审豆20210044,已申请植物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我院将采用网上公告、会议竞标的方式对大豆新品种“山宁23”、“山宁30”两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权进行转让。现将两品种生产经营许可权转让信息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公告期15天。 联 系 人:韩团结;李继存 联系电话:13355375129;13675470031 地 址: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9号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2年3月9日
[2022-03-09]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年3月1日起,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正式开启。年度汇算如何办理?如何退税、补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请按照公告申报,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计划财务处 供稿)
[2022-03-02]
2022年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优才计划”现场资格审查公告
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济宁市事业单位“优秀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年济宁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告》要求,为做好2022年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优才计划”网上初审通过人员现场资格审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 2022年2月19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二、资格审查地点 济宁市任城区机关招待所贵宾楼4楼407会议室(地址:济宁市任城区财神阁街11号总台电话:0537—2212988) 三、审查材料 报名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22年济宁市事业单位“优才计划”报名登记表》; 2.《报名人员诚信承诺书》(考生签名); 3.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2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验证证明(须打印); 5.已签订就业协议的2022届高校毕业生报名的,须提交与签约单位的解除协议或签约单位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信》; 6.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须提交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还需提供规定时间内可取得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承诺书;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名的,还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并作出规定时间内可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承诺; 7.与报名时一致的1寸同底版照片3张(照片背面注明考生姓名及报考岗位); 8.岗位资格条件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现场资格审查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 2.报名人员在报考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关注济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查通知、面试通知等重要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3.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面谈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4.报名人员须做好相关准备、备齐审查材料,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提交指定材料的,均视为自动弃权。 5.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或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或聘用资格。 6.严格落实新冠肺炎防控要求,报名人员一律佩戴普通医用口罩,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及消杀防疫工作,若有发热、咳嗽或者咽痛等症状的同志请及时告知。在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时,须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现场资格审查前48小时内(依采样时间计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7.持非绿码的考生应主动向济宁市疾控中心(联系电话:0537-2655350)和引才单位申报,告知旅居史、接触史和就诊史,由专家组评估后确定。 8.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来济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和面试,由引才单位组织进行线上资格审查和面试:①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14天者;②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28天者。 请确有需要线上资格审查和面试的考生务必于2022年2月16日下午5点前主动联系引才单位告知本人情况,并向引才单位提交行程码截图。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9.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22年济宁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告》执行。 咨询电话:0537-2035298 2348283。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2年2月16日
[2022-02-17]
关于征集《2022年度市社科规划项目课题指南》选题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2年度市社科规划项目课题指南》选题的通知.pdf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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