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本站访问人数:
网站首页
全院概况
农科动态
通知公告
机构设置
专家队伍
平台建设
成果展示
科技服务
党建文化
精神文明创建
农科要闻
更多>>
1
2
3
4
5
6
通知公告
更多>>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25年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产学研深度融合 打造牛产业“芯”动力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土地及房产评估选聘项目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竞争性磋商性公告
农科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
> 农科动态
济宁农科院“智汇春耕”行动唱响助农歌
勤春来早,田间备耕忙。为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开展“智汇春耕”行动决定。3月13日,济宁市农科院副院长李继存组织农业技术专家到微山县开展“智汇春耕”行动,针对农民在冬春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现场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活动,智赋春耕,惠农助农。 在微山县马坡镇,小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农艺师陈贵菊走进田间地头,对当地农业种植大户、合作社和当地的村民进行现场指导,培训小麦春季的田间管理技术。针对小麦起身期、拔节期等中后期如何施肥、防治病虫草害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在微山县两城镇,济宁市大蒜创新团队首席专家、高级农艺师刘国伟对大蒜春季水肥管理,病虫害综合防控等进行了培训。针对2023年底至2024年遭遇的多次雨雪天气,大蒜冻害修复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技术措施。同时对现场咨询的种植户一一做出解答。 此次活动,济宁市农科院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指导农民做好催苗早发、水肥管理、病虫草害防治等春耕生产各项工作,推广使用新成果、新技术,促进了当地的春耕生产水平。 (组织人事处、小麦研究所、科研管理处、农业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所 供稿)
[2024-03-15]
江苏省、辽宁省农科院甘薯创新团队专家来我院考察交流
3月9日,江苏省农科院粮食作物所副所长、甘薯创新团队负责人边小峰研究员、国家甘薯产业技术体系南京综合试验站站长贾赵东研究员、辽宁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薯类研究室主任于涛研究员一行三人来我院考察交流。翟红梅副院长及院甘薯创新团队成员参加此次座谈。 座谈会上,翟红梅副院长首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就我院基本情况及近几年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了简要介绍;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黄成星研究员就我院甘薯创新研究情况进行了重点介绍。边小峰副所长介绍了江苏省农科院粮作所甘薯科研创新和新品种推广情况,并提出了与我院在新品种推广应用和脱毒苗快繁开展合作研究的建议;于涛研究员介绍了辽宁省甘薯生产情况及辽宁省农科院作物所甘薯科研研究概况,提出了引进我院甘薯种质资源的意向。考察专家一行观摩了我院成果展示,参观了我院生物技术实验室,并在黄成星研究员陪同下,到泗水县国家甘薯高科技产业园及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泗水华运鲁源食品有限公司等甘薯加工企业进行了参观调研。 通过此次交流,加强了我院与国内高水平甘薯研究单位的合作交流,对我院甘薯创新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生物技术研究所 供稿)
[2024-03-11]
山东农学会来我院开展农业科技调研走访
2024年3月7日,山东农学会秘书长张希军一行4人来我院开展农业科技调研走访并受邀做“农科讲坛”专题报告。院党委书记、理事长任艳云、党委副书记张连秋、市农学会理事长周延争和部分科研人员代表参加活动。 座谈会上,任艳云书记首先介绍了我院基本情况和“十三五”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周延争理事长汇报了市农学会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张希军秘书长对我院取得的成绩和市农学会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介绍了山东农学会的发展历史、业务范围、机构设置、职能优势等基本情况。 张希军秘书长受邀做客“农科讲坛”,就农业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做专题报告,并就齐鲁农业科技奖申报注意事项和齐鲁农业科技奖管理平台使用进行了培训。与会人员围绕科研体制改革、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对外开放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交流。张秘书长希望以此次调研为契机,深入了解济宁市农科院科研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加深与市农科院的合作,为推进全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办公室 科研管理处 农学会 供稿)
[2024-03-11]
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来我院调研 农业科普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学普及工作,3月7日下午,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副处长王慧玲一行人来我院考察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闫璐和相关科普工作志愿者参加会议。 会上,院农业科普活动负责人高园园从科普服务平台、农业科普工作推进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下一步农业科普工作重点、目标方向等方面对我院农业科普工作进行介绍。闫璐对我院专家课堂等科普活动进行详细介绍。王慧玲对我院农业科普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建立科普工作激励机制、细化措施、进行市场化运作等给出建议。我院与会人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交流合作,再接再厉,发挥自身优势,打通农业科普“最后一公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科技支撑。 会后,在院党委书记、理事长任艳云等人的带领下,一行人参观了济宁市农科院科普走廊。 (办公室 科研管理处 供稿)
[2024-03-11]
省中草药产业技术体系副首席专家韩金龙到济宁调研指导基地建设
2024年3月7日,省中草药产业技术体系副首席专家韩金龙研究员带领济宁综合试验站团队成员开展丹参、酸枣等中药材产业调研和基地建设指导。 在邹城市湫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种植基地,韩金龙研究员实地查看了基地土质、水源、前茬种植等情况,详细听取了基地负责人今年的种植计划和种苗、肥料物资准备情况。韩金龙研究员介绍去年以来多个中药材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扬、行情利好,今年中药材市场前景也非常乐观,基地条件适合丹参种植。并对基地种植布局、酸枣品种改良、苗木繁育、示范带动等方面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在现场讲解了丹参育苗、移栽、管理、丹参大垄双行覆膜技术要点,就提高丹参出苗率、杂草防控、连作重茬等具体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在丹参育苗时,要保证播种量,提高出苗密度,做好苗床覆秸保墒措施,出苗后可喷施水溶肥,培育壮苗。在大田移栽时,应选取无病壮苗,起垄双行交叉栽植,弱苗可一穴双棵,同时注意地下害虫的防治,覆盖薄膜达到保墒、防草效果。中药材种植应尽量避免连年同地块种植,可轮作甘薯、玉米等作物消除重茬连作障碍。韩金龙指出丹参和谷子间作种植可达到丹参谷子双收的效果,基地应加强示范种植,带动周边群众增加种植效益。 (林果与花卉研究所 供稿)
[2024-03-11]
我院“三八红旗集体”小麦创新团队开展春季麦田 管理技术服务活动
当下,我市小麦已经进入返青起身期,正是小麦春季田间管理关键时期,为夯实夏粮稳产丰产基础,充分发挥我院科研人员的技术优势,在“三八”节来临前期,3月6日至7日,我院 “济宁市三八红旗集体”小麦创新团队成员在翟红梅副院长的带领下,先后到汶上县、邹城市、泗水县、曲阜市调查苗情长势,根据不同地块的不同苗情现场指导农户做好麦田管理。 在汶上县道立农民合作示范社种植基地,团队现场查看了苗情长势,发现总体表现较好,平均3-4个大蘖,只有个别地块由于播种晚,分蘖少。团队成员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以下管理措施:对于弱苗以促为主,促根增蘖、保蘖成穗,主要措施就是借墒追肥,亩施尿素10公斤左右或者喷施氨基酸叶面肥;对于苗量较大的麦田以控为主,及时进行镇压,延迟浇水施肥时间,可以到3月底4月初浇水施肥;三是由于土壤湿度较大,加上秸秆还田质量差,冬前降温早,大部分地块没有进行化学除草,病虫害较重,要抓住目前窗口期及时防治田间杂草和病虫害,将病虫草害造成的产量损失降到最低。 (小麦研究所 供稿)
[2024-03-11]
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来我院开展调研交流
3月7日,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矫丽等一行6人来我院考察并座谈交流。市农科院党委书记、理事长任艳云,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新建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任艳云首先对青岛农科院考察团一行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我院总体学科布局及近年在科研体制改革、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科研平台建设及科技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矫丽书记对我院的整体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尤其是在创新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的成功探索,非常值得学习与借鉴。 座谈会参会人员就地市级农科院的科研体制改革与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基地建设与培训服务等内容充分交换了意见,双方表示通过此次交流,进一步加深了兄弟院所之间相互了解,并希望双方能加强交流合作,携手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调研期间,矫丽一行参观了市农科院科研试验基地、成果展示室及科普文化长廊等。 (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 供稿)
[2024-03-08]
省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到梁山县开展食用菌产业发展调研
2024年3月1日,山东省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济宁综合试验站站长、济宁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张连秋研究员带领团队成员到梁山县山东远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调研食用菌产业发展情况。梁山县韩垓镇党委书记杨景宇、梁山县馆驿镇镇长汤军、梁山县农业农村局蔬菜科科长赵宏伟、馆驿镇西张庄村驻村第一书记董和顺等陪同调研。 在山东远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团队参观了黑皮鸡枞菌菌包生产车间、液体菌种培养室、高标准层架式生产车间、产品加工车间等,并与企业负责人座谈,详细了解了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菌包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问题。山东远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黑皮鸡枞菌菌种开发、菌包生产、栽培种植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为种植户提供了一站式服务,菌包远销全国10余个省份,有效带动了全国食用菌产业的发展,解决了种植户在栽培技术、销售等环节面临的难题,保证了种植户的收益,下一步团队将与公司在菌包覆土、病虫害防控等技术方面加强创新合作。 在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团队向企业负责人咨询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食用菌种类、在产业链上的技术难题及产品销售等情况。公司主要从事黑木耳、玉木耳及羊肚耳等菌包生产,结合菌种特性,公司实现了菌包周年生产,日产10万菌包,并以提供菌种、回收产品等方式,带动邹城、汶上等周边17家下游企业生产菌包,为食用菌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下一步团队将与公司合作共同选育种性稳定、品质优良、适宜济宁本地栽培的黑木耳品种。 梁山县是济宁市食用菌产业大县,通过对该县主要龙头企业的调研,了解了梁山县食用菌产业状况、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需求,下一步将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产业发展。 (农业资源与植保研究所 供稿)
[2024-03-04]
羊肚菌催菇管理技术服务
2024年3月1日,山东省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济宁综合试验站到汶上县山东金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基地实地调研羊肚菌催菇等生产情况,并与基地管理人员深入交流。近期我市气温稳定回升,设施栽培羊肚菌已进入催菇阶段,为做好催菇管理工作,我们提出以下技术建议: 一是科学研判催菇时间,设施内的气温在5-20℃范围,地表5cm处温度稳定在6℃以上,且持续7-10d;二是做好催菇工作,及时撤去黑膜,一次性雾化喷水24h,充分浇透土壤,以畦沟内保持少量水为宜;三是精细调控环境,做好出菇管理,控制地温在6℃~16℃,保持空气相对湿度80%~95%,白天给予一定散射光照射(15%~25%透光率);四是预防倒春寒天气,重点做好保温工作,加固大棚,大拱棚内搭建小拱棚。 (农业资源与植保研究所 供稿)
[2024-03-04]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4年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正式开启。年度汇算如何办理?如何退税、补缴?2024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请按照公告申报,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特此公告。 (计划财务处 供稿)
[2024-03-04]
页次:26/85页 共 841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