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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住 所:济宁市济岱路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农业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选育、繁殖、推广农作物及畜禽良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土肥、新农药及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研究。
法定代表人:任艳云
经济来源:全额事业
开办资金:33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3247E
二、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章程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三农水平,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是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本院事业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院住所是济宁市济岱路9号。
第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6万元。
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农业局。
第八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开展农业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选育、繁殖、推广农作物及畜禽良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土肥、新农药及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研究。
功能定位:解决济宁市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基础性、方向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参与重大灾害及应急事件的处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确保公益目标实现。开展粮食、经济作物、蔬菜、食用菌、中草药、林果花卉等产业的良种选育、科学栽培、绿色防控以及畜禽良种繁育、健康饲养等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农技人才培养、技术信息服务、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推广与转化。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本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发挥党委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首届理事会;
(三)审核本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任命本院理事长;
(五)对本院按照程序产生的院长、职工理事进行备案;
(六)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院外部理事;
(七)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八)审定本院重大事项;
(九)编制对本院的管理权责清单;
(十)审定本单位推荐的职工监事、委派本单位执行理事;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济宁市农业局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2名,职工理事1名,外部理事5名。理事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外部理事连任不超过3届。理事会成员发生影响履职的工作岗位、职位变动,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审计及考核委员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由院主要研究领域高层次专家17名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外部专家6名。学术人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管理层负责人不进入学术人才委员会。
学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对重大学术成果评议并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意见;对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绩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才咨询意见和建议;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下设审计及考核委员会。由人事、监察和科研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
审计及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市农科院内部审计、绩效考核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市农科院内部审计体系,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市农科院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理事会授权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审计质量的检查监督;根据理事会要求对市农科院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对市农科院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对市农科院执行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市农科院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规章制度;理事会授权的管理层年度业绩考核;完成理事会授权批准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1)拟定和修订市农科院章程;
(2)审定市农科院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
(3)审定市农科院重要科研活动计划;
(4)制定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5)制定市农科院内部管理制度;
(6)履行人事管理职责,聘任院级管理层人员;
(7)审议和批准市农科院财务预算和决算及重大支出方案;
(8)审议和批准市农科院收入分配及奖惩方案;
(9)审议院管理层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10)监督院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等;
(11)编写和发布市农科院年度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院职代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职工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部理事与履职有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本院理事会其他成员待遇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市农科院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
(七)市农科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农科院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市农科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党委书记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党委书记,专职党委书记须为执行理事。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院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会议。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可由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票决制可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科研发展规划;(二)重大科研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备等;(四)重大财务事项;(五)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六)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七)重要仪器设备的采购;(八)基本建设项目;(九)章程修改;(十)其他重大事项等。
(六)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研究涉及本院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
第三十七条 院长由理事长根据举办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副院长由举办单位党组织研究,院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院领导人员按原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理事会决议;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拟订市农科院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5)拟定市农科院内部管理制度;
(6)负责中层及一般工作人员管理;
(7)定期向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8)院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理层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如:(1)任职、公务回避制度;(2)学术人才委员会制度;(3)内部分配制度;(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5)审计及考核制度;(6)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应制定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院长职责:
(一)按照院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负责市农科院业务工作;
(三)管理市农科院日常事务;
(四)负责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市农科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2名外部监事和1名职工监事组成。外部监事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监事任期3年。监事期满不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部监事与履职有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外部理事待遇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监事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履职规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三)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四)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事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等应作记录,形成材料并妥善保管。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监事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作为重要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
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院章程;
(二)本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